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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烟台大学

  2014年4月17日

  


  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权、土地使用权、校誉、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冠名权视同校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四)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法人及产权独立的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法处置资产;对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建立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具体管理使用的三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法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研究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界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制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考核指标等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二)负责协调、督促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管理职责;

  (三)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四)负责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归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租赁(出租、出借)等,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

  (五)负责监督用于对外投资、租赁(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编制报表和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资产购建、验收、维修等日常管理;

  (八)负责物资供应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论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拟定集中采购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十)负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十一)配合审计部门对学校资产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社会科学(科技)处、基建处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管理。其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是:

  (一)管理范围:

  1.学校办公室:学校名称、学校荣誉等无形资产;

  2.财务处:流动资金;

  3.后勤管理处:住宅用房,学校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后勤使用的设备资产;

  4.图书馆:图书资料等;

  5.社会科学(科技)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

  6.基建处:土地、在建工程。

  (二)管理职责:

  1.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

  2.负责参与归口管理资产的购建和验收入库,进行账、卡、物的具体管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管;

  3.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提报归口管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5.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学校的教学、办公、实验、科研等公用房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调配。

  第十条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是资产使用单位,即三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单位资产的购建和验收,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管;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入库、变动、报废、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三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并严密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资产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于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应及时提出调剂申请意见,报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进行调剂处置,以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

  第二十二条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对外投资实行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外投资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一)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期货;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3.境外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五)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余额;

  2.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3.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要的资产;

  4.省教育厅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六)对外投资、服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1.资产管理处受学校委托或接受拟投资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

  2.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完整和真实的申办材料,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3.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4.经省教育厅审核,转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5.申请单位依据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财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八)学校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4.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者合同书;

  5.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6.决定对外投资的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纪要;

  7.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

  8.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十)学校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将占有的资产对外租赁(出租、出借)。

  资产租赁(出租、出借)需取得学校授权。具体程序为:拟租赁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权限报请学校批准。

  资产租赁(出租、出借)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要严格管理程序,确保租赁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7.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实验、科研的用房。

  (二)学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三)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或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约定。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实验、科研活动,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占有的资产进行有偿服务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进行内部经营。

  内部经营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收入、支出管理,建章立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

  第三十条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三)资产盘点表;

  (四)资产调拨、报废或报损审批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1.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

  5.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6.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

  7.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存货;

  8.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管理处置。

  (二)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单位上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申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鉴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四)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文件对资产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将收入上缴学校;

  (五)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相关账目处理及归档。

  第三十四条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或者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财务处。

  学校任何单位禁止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省教育厅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六章收入与收缴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收入应全额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十二条财务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缴库情况,以备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及年检工作,各使用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资产管理处要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并部署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的范围、内容进行确定,并跟踪督促检查。

  第四十九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该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责任与奖惩

  第五十条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及全校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其保值增值;学校将定期检查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二条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或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损坏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置的资产,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参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