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以下简称“危废”)处置,防止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根据《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危废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有毒有害化学废液、残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督促各各学院(部、中心,下同)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与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具备相应能力与资质的单位定期转运处置。
第四条 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废处置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化学废液、固废、废旧试剂等的收集、存放、处置、台帐记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废分类及收集
第五条 暂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一)一般化学废液
1.一般化学废液可分四类:含卤有机废液、一般有机废液、酸性无机废液、碱性无机废液。此四类废液须使用专用收集桶收集和存放。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一购置废液收集桶,并按照分类印制相应标签。需要某类废液收集桶的单位,可联系前往指定地点登记领取。
3.废液桶上必须贴上相应标签。各类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指定位置。
4.倒入收集桶的废液主要成分必须在相应的《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登记表》上登记,写明主要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废液收集桶载至总容量的70%~80%后(勿装至全满),将登记表粘贴在桶上,等候集中处理。
5.倒废液前必须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引起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放于其他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内。
(二)剧毒化学废液
1.剧毒化学废液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不可将几种剧毒化学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
2.剧毒化学废液应首先自行作“无害化”处理后再作为一般化学废弃物处理;无能力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并书面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具体处理事宜。
(三)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包括废旧普通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两种。
1.废旧普通化学试剂。废旧普通化学试剂应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报废试剂。拟处理时,填写《废旧普通化学试剂登记表》,并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等候转运或集中处理。
2.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应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是报废试剂,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各单位可先自行作“无害化”处理后再作为一般化学废弃物处理;无能力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填写《废旧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并书面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具体处理事宜。
(四)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试剂空瓶等,此类固体废物应及时包装并贴标签。拟处理时,填写《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并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等候转运或集中处理。
(五)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须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第六条 放射性废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物中处理,必须另行包装封存,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具体处置事宜。
第七条 未按规定和要求对实验室危废分类收集的,一律不予回收暂存。
第三章 回收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危废暂存库。危废集中回收周期暂定为每四周一次(寒暑假除外),于第四周周五回收危废。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如实填写《烟台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回收登记表》并签字盖章,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在集中回收前一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同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要求在回收当日自行将本单位危废安全运送至学校危废暂存库。
第十条 为确保转运安全,节约处置费用,学校规定:
1.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2.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实验室对各类化学废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试剂进行无害化处理。
3.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可与其他实验室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4.转运时,各学院实验室应根据各类化学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封装,确保无渗漏。
5.实验室废物内不得混有无标签、标签不清楚或清单以外的废液。
6.包装箱包装注意事项:废旧试剂须在纸箱内整齐摆放后用填充材料进行填充,防止运输过程中碰撞、摩擦。
7.各学院按需领取废液桶及相关耗材,所领取各类耗材应与回收时数目一致,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登记表》、《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废旧普通化学试剂登记表》、《废旧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烟台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回收登记表》,均可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 各危废产生单位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操作,并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消除隐患,防止实验室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生。对不按规定回收处置危废,直排、偷排危废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