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性浪费,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
(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都应按本办法参与共享使用,否则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
第四条 拟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包括:
(一)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
(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
(三)收费: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对校外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收费原则上要低于校外单位同等实验的收费。
第五条 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
(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六条 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负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对共享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学校成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基金,与维修基金合并使用,用于共享平台的维护使用、进行机时补助及奖励相关人员等。
机时补助和奖励相关人员不超过共享基金的10%。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收费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校内一律通过转账方式缴费,学校不收取管理费等费用;对校外服务的收入,按照《烟台大学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外科技服务收入类分配比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