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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烟台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条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山东政府采购网是目前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政府采购实行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信息公开。

第四条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与学校招标委员会“一套班子”,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分管财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社科(科技)处、图书馆、法律事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库建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论证、编报审核工作; 

(二)制定年度政府采购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对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定期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进展调度会议,明确责任,解决问题,推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四)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组织实施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预算编报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七条  集中采购。在学校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以及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工程项目支出资金,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再重复编报下一年政府采购预算。对以前年度未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如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分散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一律按照“G01其他货物”、“G02其他工程”、“G03其他服务”品目编报。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按照省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会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协助财务处录入并负责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工作。经省审批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审核,财务处确认经费来源,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财务处负责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全面细致做好项目积累和项目库建设,广泛深入做好调研论证和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建立项目滚动预算机制。对于一上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各单位应细化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功能要求以及预算、造价金额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年终决算顺利开展,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时效。年初及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对因工作故意拖延影响执行速度,导致政府采购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十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凡同一预算项目内单项或者二级品目合计超过200万元的,可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工程类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方式,以单个品目的预算金额为确定依据,不再以二级品目合并计算确定。单个品目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招标标准分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为单项合同200万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为单项合同100万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单项合同50万元。

第十  批量集中采购

全校累计采购20台以上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采购5台以上打印机、投影仪,采购1台以上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均应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本年度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由学校在下一年预算执行中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  协议供货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的协议供货范围内品目,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实施。除小型机、车辆不受采购金额限制外,年度内实施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定点采购

以下项目可通过“定点采购”方式实施:

1.家具。2.部分工程项目。3.法律服务。4.印刷服务。5.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

预算编制时,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和车辆保险应当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其他项目可由学校自行选用定点采购方式,各品目年度定点采购总额均不能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方式

对采购金额高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根据采购需求确须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学校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内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预算编报时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注明相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文号”(鲁财采方式准〔2xxx〕xx号)。无审批文号的,无法选择“单一来源”方式。

第十  其他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  自行采购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学校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可通过“自行采购”实施,具体采购活动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项目。具体包括:除批量集中采购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年度限额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即每个二级品目全年累计自行采购金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二)耗材类采购项目。采购“G01其他货物(耗材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但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需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25号)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学校在预算编制时应当按照预算金额选择相应采购方式,待下一年预算执行时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提出变更申请。

(四)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指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学校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经省财政厅核准后选择“自行采购”方式,并注明相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文号”(鲁财采方式准〔2xxx〕xx号)。没有审批文号的,无法选择“自行采购”方式。

(五)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学校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分散采购范围,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用于科研目的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仍执行集中采购。学校在“二上阶段”填报项目预算时,请选择是否属于“科研项目”,如选择“是”,则可对除A类品目以外的项目,选择“自行采购”方式,无须填报相应审批文号。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20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10日;如采购进口设备且不在《集中采购进口目录》内,需公告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正式下达后,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应在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对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 

第二十  学校各单位上报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  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预算正式下达后,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分包论证、参数论证,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录入采购明细,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并逐级审批;审批后形成《政府采购确认书》,发布采购需求;录入委托协议(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协议签署后编写采购文件,经校内各职能部门会签后,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结束后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招标结果,项目主管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二十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操作流程。凡属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在应编尽编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应采尽采的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填报建议书时,应注明是否执行建设部门工程招投标程序,如选择“是”,即可不在系统内反映项目的公告发布、项目论证、专家抽取等具体操作。项目招标完成后,须在系统内录入合同方可申请资金支付。 

第二十  对于批量集中采购的,根据《批量集中采购配置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每年4月份、8月份省财政厅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学校供货,并开具发票。年中追加批量采购须于每年7月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  学校建立公共仓储库,用于存放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空调、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和协议供货采购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等设备,各单位按相关规定领取、列支费用。 

第二十   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前,确需提前办理采购事宜,可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实施预采购 

(一)部门支出预算已经明确,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 

(二)二上预算指标基本明确但尚未批复下达的项目; 

(三)年中追加预算且经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四)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 

(五)实施全省统一采购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六)部分资金需由其他主体承担的采购项目。 

第六章  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书。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学校代表应当回避;对于技术要求高、情况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  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参加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十  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  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将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六)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  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16〕19号)规定,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和重点约谈制度。省财政厅于每年二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每月末公布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年终对全年执行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对年底前尚未进入执行环节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回相应预算指标。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