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家政策法规
校内规章制度
招标公告
校内规章制度

烟台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一、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71号)、《关于公布2019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867号,下称“集中采购目录”)和《烟台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烟台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烟大办发〔20183号)等规定,对《烟台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修订)》(烟大校发〔201033号)进行修订。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采购的行为。

(一)集中采购。学校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50万元)。对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2019年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5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学校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批量集采品目,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不足100万元的,视同分散采购项目,学校既可通过网上商城交易,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属于分散采购的,一律按照“G01其他货物”、“G02其他工程”、“G03其他服务”品目编报;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标准,编报至品目最低一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对照具体分散采购品目分类,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鲁财采〔201812号)。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一预算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同一预算项目下,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工程类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方式。

四、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可以通过网上超市采购外,也可以根据各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结合实际采购需求,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可以通过书面推荐形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保障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

五、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分为网上超市、定点采购和批量集采三种形式。

(一)网上超市。网上超市分为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模式。单个品目单价或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直购,通过网上超市自主选择产品、自行确定供应商。除个别品目(具体品目详见商城目录)外,单个品目单价或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实行网上竞价,学校通过网上超市选择相应产品后发起竞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学校单个二级品目年度通过网上超市的采购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服务器、小型机不受上述单价和预算总计金额限制。

(二)批量集采。采购50台以上的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50台以上的打印机,10台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1台以上的复印机,应当实行批量集采。单次采购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通过网上超市采购。批量集采中产品配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三)定点采购。具体包括家具、计算机网络系统及集成、车辆(不含专用车辆)、视频监控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恒温机恒温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电梯、消防设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服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除车辆外,单个品目年度通过定点采购的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定点采购分为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模式。法律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服务实行直购模式,其他项目实行竞价。

六、自行采购。

(一)除适用网上超市和批量集采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学校自行采购标准为:

货物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的。

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学校可自行采购。

(二)耗材类采购项目。即“实验、实践教学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采购“G01其他货物(耗材类)”品目的,学校可自行采购,但年度学校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对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要求的服务项目,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

(四)对涉及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行业,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指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的,可申请学校自行采购。

(五)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学校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用于科研目的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仍执行集中采购。学校在“二上阶段”填报项目预算时,请选择是否属于“科研项目”,如选择“是”,则可对除A类品目以外的项目,选择“自行采购”方式,无须填报相应审批文号。具体按《烟台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烟台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修订)》(烟大校发〔201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