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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烟大校发〔201657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6年1130

 

 

 

 

 

 

 

 

 

 

烟台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烟台大学章程》,对原《烟台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的场所和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部署,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提倡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质量效益并重,努力实现实验室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中心等,下同)两级管理。由分管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单位由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评议、审议、考核、评价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相关工作。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秘书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实验室。按照功能类型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大基本类。

第九条  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及其晋升、奖惩等工作。

(四)落实学校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要求和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五)负责做好学院实验室检查、考核和评估相关工作。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院领导做好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分管实验室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分管院领导对本院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学校主管部门对本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配合学校和学院落实实验室人员岗位设置,开展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本院实验室各种信息情况,完成实验室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四)认真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环保管理任务,督促检查学院执行情况,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置安全环保事故。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应由具备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领导实验室人员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服务。

(四)制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学校、学院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学院存档。

(五)制定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重点实验室(基地、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社科(科技)处等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做好申报、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学院(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评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统一规划,按照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需要,制定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请制度。各单位新建、升级、改造实验室,必须进行广泛调研、充分论证。未经论证的,学校不予立项。筹建期满后,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五条  实验队伍建设。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鼓励教授、专家参与实验室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工作胜任力,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核确定。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包括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学生实验守则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软件、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取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专项经费。从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创收收入和社会合作资本等经费中划定比例,加大投入,改善实验室设施条件,更新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完善并有效实施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论证制度,杜绝重复购置、盲目购置、低水平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采购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建设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强化资源共享共用。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且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资格资质,服务于社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完成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具体按照《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把学院实验室工作作为对学院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具体按照《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烟大校字〔2006261号)同时废止。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61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