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 台 大 学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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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校发〔2016〕50号 |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6年11月8日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根据学校实际,对《烟台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实训室、科研实验室或场所。
第三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强化“管业务必须抓安全”的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控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叉联动、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并完善常态化规范化运行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 工作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行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设实验室专(兼)职安全员,协助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学校与学院、学院与实验室之间分别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各级责任人,逐级压实安全责任和任务。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社科(科技)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和各实验室所属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确定工作方针和原则,审议工作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施计划及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督导,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处置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重点督促。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指导、消防演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运行和管理,指导学院做好新进教师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与考试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科技处负责涉密科研实验室(实验项目)管理,加强对科研实验室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保障工作等。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按功能划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大基本类。教学实验室是由各单位直接管理,从事本科或研究生实验教学或实训的实验室,包括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平台、学科大类教学实验平台、专业教学实验平台和各学院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的实验室,包括承担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研究室、研究所、研究(开发、技术、评价、检验检测)中心、创新平台、分析测试平台、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
第八条 学院(部、中心)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负责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建立健全适合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模式和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与各房间的安全卫生责任人;建立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筹集资金,加大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方案,对于隐患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开展实验室专业安全教育和培训。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范、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和专项培训;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与消除。
实验室专(兼)职安全员:协助负责人做好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员负责落实各类别、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对安全设施、操作规范等安全事项进行日常检查;对实验人员(含临时来访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台帐(包括危险品领用、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保管安全资料(如上岗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文件等);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整改等。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参观的教师和学生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当事人,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强化安全意识,遵循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规范,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应急技能,做好安全防护,切实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实验员要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专业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危险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品通常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等物品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物品。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应有完整、规范的记录,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二)学校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放射性等危险品实行集中管控,实行提前申购、集中储存、按需领取、规范使用、危废回收等全过程管理。学校建立专用暂存库,为相关实验室购置配备专业药品柜、试剂柜,对集中管控化学品应严格落实以“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三)各单位应重点监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建立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台账清晰,账实相符。
(四)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配置必要的通风、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具备必要的安全与防护措施,要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置于明显位置,便于查阅。实验室应尽量少存放危险化学品,确需存放的要做到账物清晰。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于搬迁或废弃实验室,首先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无危险品后,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拆迁施工。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
(一)学校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统一处置实验室产生危险废弃物。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不得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防止环境污染和发生安全事故。
(二)学校建立危险废弃物暂存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定期转运处置;各实验室危废要分类收集存放并标志清晰,不得混装不相混溶的废液,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露,并按规定及时送到危废暂存库。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容器等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水冲,应先参照《剧毒化学品安全处置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防止环境污染。
(四)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量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量。
(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二)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实验用的微生物和菌类要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细菌处理前要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三)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规定建立并维持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按规定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废物处置。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生物实验室,各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申请,内容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师资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学校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要求,必要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设备,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等。
(二)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三)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四)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五)实验室应租用有资质的气体充装单位的气瓶,原则上不得新购可重复充装气瓶。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管理人应制定气瓶安全操作规程并培训使用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室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或种类内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验室应具备必要的安全与防护措施,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入口处应张贴明显警示标志。
(三)实验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应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应制定操作规程并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学院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提供安全的使用环境,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雷、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于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以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或高温、高压、高速、加热、辐射等安全风险较高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有专人管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使用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学生上机实验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学院批准,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院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三)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需要连续不间断运转、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实施单独供电并加强管理,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上述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使用上述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存放易于散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四)对于仪器设备的操作要完全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仪器设备不得在无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必须提前申请,由导师、学院批准后,安排至少二人值守方可进行。
(五)工科实验实训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特点和实验内容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配备机械加工设备的,要重视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六)对于自制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到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水、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和使用管理,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得擅自改装、拆修水电气和消防等安全设施,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要进行水电气及消防安全审批。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三)实验室要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六)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和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七)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培训
校级安全培训突出基础和广泛的特点,以树立安全意识、普及法律法规、了解安全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面向全校师生开展。
院级安全培训以专业和技能为特点,主要面向师生开展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防护措施演练。
实验室安全培训以岗位和应急为特点,主要面向本实验室人员开展专项安全知识培训,规范操作规程,完善个人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演练。
(二)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纳入相关学科、专业的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培训活动,支持实验室人员参加校内外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精心规划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内容,突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支持开展各级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水平。
(三)各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如利用“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
(四)凡在本单位进行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有完整记录和档案。各单位特别要加强对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群体的安全培训,新入职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教学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始业教育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五)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仔细阅读《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各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与风险申报制度
(一)人员准入: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学校层面实验室准入考试办法与通过标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执行。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准入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标准)。相关学科、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训活动,新教工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应对实验人员(包括临时来访实验人员)进行审核,避免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知识和技能不足、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确需在实验过程中学习的实验人员,应循序渐进,做好防护,服从安排。
(二)项目准入:学院应对存在较大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辐射、特种设备的实验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严禁实验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没有专业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危险实验活动。实验室不得安排单人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活动。
(三)条件准入:实验室应对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实验条件的安全性进行审核,禁止不合格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进入实验室。严禁违规购置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
(四)不确定风险申报:实验室开展危险因素不确定的探索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时,实验室(实验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申报实验风险、不确定性和应急预案,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监督制度
(一)学校、学院和实验室对实验室“人员、仪器、材料、环境、制度”等方面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组”,聘请学科、行业、安全、管理等领域专家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和督导;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安全学生协查员,从我校实验室安全考试成绩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中选拔、聘任,帮助实验室排查安全隐患、规范管理模式、改善安全条件。学院根据安全评估情况落实改进措施。
(二)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校、学院、实验室三级检查措施。
校级检查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组织,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组织多次不定期专项抽查,随时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检查。校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制度与责任体系、安全环境与条件、安全培训与档案管理等。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有权停止其实验室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院级检查由各学院组织,原则上每学期至少组织二次全面检查,院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安全责任、专业安全设施与措施,安全管理台账、安全隐患与整改措施。
实验室检查由各实验室组织,要求每天进行日常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是:维护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规范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做好日常管理等。
(三)各单位须认真实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监督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自查,各级检查均应有检查记录,如实填写《自查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年报制度,各学院每年末应撰写实验室安全年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安全措施与成效、年度安全概况、年度安全捡查及整改情况、问题与建议等内容。
(二)学校对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检查结果、安全年报、奖惩措施等进行公示。各实验室应将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安全风险因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安全信息于明显位置展示。
(三)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负责人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四)实验室要认真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和收集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培训记录等实验室安全工作资料。
第二十条 实验室环境内务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到人、卫生值日、安全日查、风险警示、应急处置、安全培训、安全台账等制度,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规范放置、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保持环境整洁,不堆放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妥善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二)实验室应将安全责任人、安全风险因素、应急处置方式、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内容在明显位置展示。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危废收集区等地应张贴安全标志、使用说明和应急措施。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粘贴在室外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实验室应将实验区与办公区分离,实验区有明显标识,实验区内严禁吸烟、饮食,不得开展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
(四)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五)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交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地点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安全防护与劳动保护制度
(一)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应根据实验内容配备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和个人防护设备,禁止在实验条件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实验活动。
(二)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安装烟感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四)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可自行救援的,应立即组织救援,边救援边报告。
(二)事故处置结束后,所在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性质和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事故教训、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措施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理;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按《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烟大校字〔2006〕2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