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校各类资产的统一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烟大校发〔2014〕21号)和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调拨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根据学校三级管理体系,加强归口分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后勤经营服务部门、独立核算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
第八条 时间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等。
第九条 价格标准: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 (包含软件)、器具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工作台、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应作为低值资产管理。由各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含实体、独立核算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所有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出具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凭证,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按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三条 对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房屋及建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若没有提供标明金额的凭据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调出、变价处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亦可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确认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计价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用外币购买的进口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应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四条 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账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报,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按月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账,定期或不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账、物,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做好各类资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特别是对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要建立严格的归档制度;
(九)负责组织培训、考核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对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管理,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房屋、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被服装具、行政办公设备、牲畜等资产的审核与账目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住宅用房、学校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后勤使用的设备资产的审核与账目管理。
基建处:负责全校土地、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审核与账目管理。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办公软件等资产的审核与账目管理。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与财务账目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拟定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
(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履行职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根据其具体管理范围、工作量大小、规模及隶属关系等确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岗位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具体使用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登记占用资产的分户明细总台账、所辖使用单位分户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卡片。负责指导监督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的粘贴,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申报计划的提交,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一系列具体业务工作。提出资产的调剂、配置建议,上报主管部门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入账、调拨、报损、报废、增加、减少等有关手续,提出资产的处置意见;
(五)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年度清查、盘点工作;
(六)负责建制低值资产总明细台账及所辖单位的分户明细账;
(七)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借用手续;
(八)正确使用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数据输入登录工作;
(九)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占用的资产。指导、监督、报告所辖单位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员一经确定,要报资产管理处登记注册备案,要确保稳定,确需变动,需报经资产管理处进行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及使用部门等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项目,学校应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要求有使用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使用部门可拒绝接收。要按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并办理退货或索赔事项,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增加。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要求进行信息录入、归口审核、财务审核等步骤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由使用部门报请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共同参与,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及资产管理员应参与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现场勘验:检验固定资产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2.测试:对固定资产的性能、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等进行测试;
3.清点:对固定资产的数量、附带零配件、合格证、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清点。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和清点附件、资料,并测试其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验收形成的原始记录、图片、验收报告等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四)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由基建处(会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使用部门可拒绝接收,并按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1.房屋入库:
房屋交付使用后,由基建处负责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资产清单及造价资料等相关资料送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2.房屋构筑物登记入库需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发改委的计划批文(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印件)
(4)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5)竣工验收报告
(6)建筑工程决算书
(7)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受赠部门、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办理交接,并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单等凭证,办理资产入库、财务审核及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六)固定资产验收时间规定如下:
1.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间验收;
2.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3.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4.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限到期20个工作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使用部门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造成学校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人为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对参与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资产的等级及价值的不同,经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同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出租、出借的手续。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出租产权属学校的房屋,确需对外出租,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率。
第三十条 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校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资产(作为投资的资产除外)应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并且要有完善手续,要签订占用协议,明确产权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变动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的重新配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进行资产的账、物核实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将所用资产向原单位交清,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若有不清之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有变更,由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资产管理处调账。若有损失和丢失,按《烟台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一)为保证账、卡、物三相符,做到家底清楚,避免前清后乱,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负责自查自盘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检查验收。查出的盈、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报经校长审批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同时进行账务处理,杜绝无用资产占账现象存在;
(二)资产管理处要建立日常的抽查制度。根据需要视资产的性质定期或不定期,视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抽查或局部、分类抽查,以督促使用部门加强在用资产的管理;
(三)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能按制度执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制度办理,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入当年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中,直至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经过技术鉴定已经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检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贵重仪器设备要组织技术鉴定;
(三)学校主管校长签署审批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车辆,单项账面原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通用及专用设备,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的存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核定处置价格,杜绝违规操作,避免学校资产流失。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一条 处置批量学生桌椅、办公家具等价值较低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财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现场进行评估鉴定。
第四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时,申报单位要将处置设备连同使用管理卡片一起交回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按设备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以使用部门为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出库、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数据备份等工作,定期与财务处及使用单位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设备分类、使用处所登记明细账,按使用室(人)或类别建立和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并建立卡片账,一物一卡,保证账、物、卡相符。
第四十四条 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若有变动,要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账务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校内实体部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对实体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手续,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要登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资产编号、分类代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设备的责任。使用人发生变更时,要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的同时,由新使用人在资产卡片签字。使用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使用部门之间需调动设备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变动手续,调整有关账目,未办理手续的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填写相关凭单,经规定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以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的相符。
(一)资产管理处每月与财务处对账一次;
(二)资产管理处每半年对使用部门的账卡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