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和《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相关人员、技术专家和使用单位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货币性资产(含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和货币性对外投资等,下同)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
第五条 资产处置实行归口初审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一)财务处:对货币资金、各种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其它有价证券等货币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财务审核和记账。
(二)学校办公室: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社科(科技)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住宅用房,学校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后勤使用的设备资产的管理。
(五)基建处:土地、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图书馆:图书资料等。
(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络资源的管理,弱电管网的监管。
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相关资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对虽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符合资产处置的条件,但能反映学校发展历程,具有时代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资产,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党委宣传部等单位予以收藏或展示,剩余的再做报废处置。
第八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申请报告应注明申请处置的理由、资产状况,并附带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主要资产信息的资产清单以及有使用人签字的资产处置申请表,贵重设备应请技术人员作出处置鉴定。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非货币性资产处置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货币性资产处置报财务处。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财务处)审核并提出处置建议,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核准。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财务处)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纪要对资产进行处置,并调整资产账目。
对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学校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主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报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财务处)按前款规定权限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资产调拨或报废审批表;
(四)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五)资产盘点表;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 处置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批复或学校会议纪要的处置要求,及时组织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方式
(一)下列情况属于无偿调拨、有偿转让或置换的范围:
1.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产品的出现,使现有部分设备在本校内使用价值不高,按报废处置又不合适的;
2.由于条件改善,部分资产被淘汰,但按报废处置不合适的;
3.由于性能指标和精确度达不到特定标准,但能转为他用的;
4.已被开发并有偿利用的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
5.由于其它原因经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可以进行无偿调拨的;
6.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二)下列情况属于报废的范围:
1.超过其规定的使用年限,效能丧失,或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危险,且不易改装、改良的;
2.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已达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3.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即使可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同类资产重置价值50%的;
4.因学校规划和发展建设需要而拆损的资产;
5.已丧失时效,再无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
(三)下列情况属于报损范围:
1.在经济来往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挽回的坏账损失;
2.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
3.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
4.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第十五条 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意向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经批准报废或者报损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渠道予以处理。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处置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归高校,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烟台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件)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烟台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程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台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续)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专用设备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1000元(含)以上家具 |
15 |
200元(含)至1000元家具 |
10 |
200元以下家具 |
5 |
用具、装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