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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保障公房使用安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充分发挥房屋资源使用效率、效益,对公房做到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科学管理,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接受捐赠建造,产权和使用权归属烟台大学所有的各类房屋、场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第三条  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总体目标:教学科研用房逐步扩大提升,行政办公用房务必达标合规,后勤生活服务保障用房及出租出借房屋管理严格规范。

第四条  按照“定额配置、缺额奖励、超额收费、年度结算”的管理原则,学校根据实际,适时对各单位公房实行定额管理,激发各单位公房管理的内生动力,更好发挥学校公房的使用效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学校未出售的教职工公寓宿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公房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房屋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归口管理全校公房,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各类公房处置、安排的决定;

(二)监督各类公房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

(三)负责全校公房信息化数据库采集、建设和维护管理;

(四)对各单位公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清查;

(五)负责学校出租出借房屋的监督管理;

(六)对各类闲置公房统一清理回收并暂为代管;

(七)参与新建公房竣工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整理归档文字及图纸资料;

(八)负责学校公房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公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

(一)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公房的使用、保值增值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二)教务处、社科(科技)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单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用房的需求论证和定额核定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四)基建处负责新建或拆除公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修缮公房设施;负责校内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和院系场馆保洁、公共秩序、日常维修管理、水电管理以及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公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学校安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七)学校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楼办公用房分配,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会场礼堂等的使用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章  公房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房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公房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和二次配置学校分配给本单位的各类公房,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房设施明细台账。

第十一条  未经公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类别和用途。

第十二条  各类公房在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整体规划或布局重新调整的,各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对影响学校公用房屋后续调整使用的单位,学校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必须保证公房的安全完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水电暖、安全等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报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基建、后勤、保卫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房间门牌号码应由学校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编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减门牌号码。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公房管理、后勤、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卫生间、门厅、消防通道等),不得擅自在学校公房等建筑物上张贴、竖立商业性铭牌及广告,不得擅自设立商业设施(如ATM机、通信设施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时清理及收回闲置、离岗人员(包括离退休、调离、解聘人员等)占用的公房,交学校公房管理部门,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房产管理员要熟悉本单位的公房的数量、质量情况,随时掌握和了解房屋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单位公房细化管理方案,并报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跨单位之间公房进行调整的,须书面报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私自进行置换。

第二十条  凡学校新核定并调整分配给各单位的公房,申领用房单位须到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调拨手续,并填写房屋调整分配表格,经公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领取公房钥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内部用房调整的,单位房产管理员须告知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备案;凡本单位内部一次性调整5间(含)以上的,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书面报送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公房管理全部纳入《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系统》应由专人维护管理和操作,保持信息畅通。

第二十三条  凡各单位房屋调整变化(包括房间名称、房间人员、房间数量、房间性质、用途等),房产管理员应及时通过《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系统》完成公房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确保系统信息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房产管理员要做到系统房屋信息与管理公房现状一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房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公房信息系统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合格单位,学校将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公房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租、出借的公房,是指学校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公房(含临时性用房)和经学校批准利用自筹资金建造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外出租出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房屋(含简易房)。使用该类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简称承租人)与学校之间系为租赁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租借房屋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受托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承租人拥有合法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租借公房的审查、报批、招租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订学校公房租借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学校公房租借的申报、审批;

3.负责学校公房租借的招标管理;

4.负责公房租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房受托管理单位是房屋对外租借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公房对外租借申请;

2.公房租借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3.租借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4.对外租借房屋租借费用的收缴;

5.履行租借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房对外租借,须在优先保证顺利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校园治安秩序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履行正常报批手续,对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外租借的受托管理单位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请学校批准、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房的租借依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房租借合同须统一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三十三条  公房受托管理单位收缴的公房租借费用一律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房受托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租借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的准入条件,租借项目须与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和用途完全一致,承租人不得对外转租、分租。否则,学校将收回该租借房屋。

第三十五条  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必须加强租借房屋的管理,确保租借费用及时、足额收缴,对无故拖欠租借费或不履行合同(协议)的承租人,应及时终止合同(协议)并收回房屋。

第三十六条  租借费收取标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当地周边市场价格行情水平核定。

第三十七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需对学校租借用房调整使用时,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公房对外出租出借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