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山东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学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成果,严格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原《烟台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4〕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所称面积是指房间使用面积。根据2014年标准,我校办公用房规定使用面积为:
(一)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
(二)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平方米;
(三)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8平方米;
(四)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平方米;
(五)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9平方米。
第三条 学校成立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名单另发),负责领导和指导全校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条 学校办公用房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共享、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定额配置,超额腾退,提倡合署办公。
第五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根据2014年标准和上级有关要求,学校明确管理使用原则和达标要求,并监督各单位执行到位。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学校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调配;各学院和直属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需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备案。
第六条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应贯彻“领导达标、单位达标、人人达标”的要求。凡超出规定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因机构、人员调整需要办公用房的,原则上按达标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申请增加办公用房后能符合达标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提请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增加。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不得私自调整或占用已腾退预留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各单位贮藏(资料、档案)室一律不准改作办公室使用,如有发现,学校立即收回。
第八条 教职工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仅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安排办公用房。
第九条 教职工退休或调离时须及时向学校腾退其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十条 学校用于共享共用的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用房不计入各单位使用面积,由学校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各单位按需借用。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控,定期督察,并向全校公示、公布,自觉接受监督,防止反弹和“前清后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烟台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