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修 订)
第一条 招标采购的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烟台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对《烟台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招标采购的范围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法〉,切实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凡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内的项目,无论财政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各预算单位必须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分国际招标采购、政府招标采购、校内招标采购。
(一)国际招标采购是指:
1.国家商务部强制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2.使用国外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进行采购的产品。
(二)政府招标采购是指省政府制定的采购目录规定的产品。采购进口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学校招标采购是指省政府制定的采购目录规定以外的产品,主要包括:
1.教学、科研急需且单价超过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大宗批量商品;
3.工程项目;
4.学校认定需要招标的五万以下的物资。
第三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
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标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招标及政府招标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招标预案,提交招标申请。校内招标采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招标书预案、提交招标申请),并提交学校招标办公室。
(一)资产处:(代码ZC)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以及家具的招标准备工作。
(二)基建处:(代码JJ)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相关的各种工程及配套建设项目和校内临时建设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
(三)后勤处:(代码HQ)负责后勤各单位需招标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
招标办公室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编制、发售招标文件并主持招标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办公室对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招标文件有保留或修改的权利。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暗示。
第四条 校内专项仪器设备的采购
专项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项采购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学校招标办公室,由学校招标办公室按招标规定集中进行采购。属于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采购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校长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一)科研专项经费(纵向、横向课题)。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由课题组根据科研立项报告中的应配备仪器设备计划,制定设备购置执行清单,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盖章,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学校招标办办公室按招标规定采购。
(二)校企(地)合作引进的企业资金(合建实验室)。用引进的资金购置设备,由承建单位根据合作项目报告中的应配备仪器设备规划,制定设备购置执行清单,经所在院系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审,由学校主管单位审核后,按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示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校内配套资金采购的仪器设备报学校招标办公室按招标规定采购。
(三)学院自管经费。指学校按两级管理体制的规定划拨给学院的经费和学院创收的经费。学院用该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时,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明细单上签字,由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学校招标办公室按招标规定进行采购。
(四)学校临时批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大多为学校预算内资金,凡属预算内,五万元以上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均纳入招标采购,专项承接单位或部门提出采购明细,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校领导审批,学校招标办公室按校领导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五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五)学校机关管理单位购置仪器设备需有书面申请,由校领导审批,按领导批复的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
需校内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将符合要求的购置计划报招标办公室,申购设备的技术参数要能满足同一档次的三种以上品牌,特殊参数要有论证报告。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凡属按学校规定列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有完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详见《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购置计划需经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招标办公室按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拟购设备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共享性,要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
第六条 特殊情况的采购
支付费用超过五万元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执行招标采购,但需要学校招标办公室确认签字,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一)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二)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
(三)经学校领导批准的紧急采购项目。
(四)已经招标过的同一物品在一年内,用户需要追加数量,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参加全国高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订货会及省教育厅组织的订货会,现场货比三家择优选购。
第七条 招标文件编码构成
招标文件编码构成以“烟大招标”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加上年代的后两位,再加上月份构成前部分;后半部分由业务主管部门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加上招标项目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例如“YDZB0308-JJPDG”表示“烟大2003年8月基建处配电柜”的招标)。
第八条 招标方式
招标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1.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办公室通过媒体和校园网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2.需要邀请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办公室向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者要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且资信良好。
3.所需仪器设备只有独家生产的项目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招标规程
(一)招标公告
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学校招标办公室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媒体及校园网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时间视具体采购项目而定),大项目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需求及技术参数等;
2.交货、竣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提供的服务;
3.供货人的资质;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截止时间;
5.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招标文件
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制作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单位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要求;
3.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法;
4.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5.交货、安装调试或验收时间;
6.售后服务要求、结算方式;
7.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9.提供投标文件的方法、地点和截止日期;
10.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1.购买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管理费等事项;
12.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三)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符合投标规定的资格条件。参加投标的单位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学校招标办公室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2.资信、资质证明;
3.供应能力的证明;
4.投标方代表人身份证;
5.参加招标项目方案设计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参与本项目建设与采购的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要求作出确切的回答。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按时送达指定的提交地点。开标之前,投标单位可以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招标小组以公开方式现场开标。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要当众一并唱出,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六) 评标及要求
1.评标委员会由该项目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一般招标项目聘请本校该专业的教授、专家参加评标。由招标办公室于开标当日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大型项目的招标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评标。与投标人或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单位跟踪并监督招标全过程。
2.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效果。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投标文件中关键条款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应当确定为废标。当投标文件符合招标要求但少于三家投标单位时,应当终止本次招标,由招标办公室重新组织招标。如果不能组织起三家投标时,执行第八条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
5.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的以质量、性能价格比和综合因素(包括国内外的运费、保险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等)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确定评标结果。如果有不同意见,提交招标委员会裁定。
6.在确定中标单位之前,申购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7.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如果价格中有多种国家的货币,以开标当日的银行汇率统一换算成美元或人民币价格。
8.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通报中标结果。
第十条 废标的确定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废标。
(一)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二)代理商未提供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三)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有效委托授权书的;
(四)投标有效期不足;
(五)投标文件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六)投标文件中关键页没有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第十一条 废标的处理
在各单位、部门上报的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中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凡因使用单位的原因(如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偏离较大或倾向性严重的)造成流标或废标,当年难以再采购的项目,这部分经费纳入下一年度计划,重新分配。
第十二条 中标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监督机制,维护学校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必须坚持中标公示制度。
(一)公示范围。政府采购及校内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
(二)公示时间。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少于七天,校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公示期从公示的第二天开始算起。公示期满后招标部门才可以签发中标通知书。
(三)异议处置。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人可以书面向学校有关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向学校招标办公室申请核查,如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或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招标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校内招标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二)采购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采购设备和招标工程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验收。
(四)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工作。在海关监管期限5年内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五)质保金。为确保采购设备的正常使用,必须坚持质保金制度。合同的质保金额度应按合同总价格的10%左右约定,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格的5%;合同的质保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六)报账。为确保资金安全和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验收合格,经资产管理处入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报账手续,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对学校的招标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学校规定的标准;
2.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烟台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
3.在确定中标之前,招标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过谈判;
4.评标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5.其他内容。
学校招标办公室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材料。
(二)纪检监察部门如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方中止采购活动;情况严重的要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一)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纪律。凡有以下违反学校招标规定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将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
1.定标前泄露评标机密的;
2.招标过程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的;
3.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的;
4.私下与投标人接触,接受礼物、吃请、娱乐和游玩等;
5.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7.其他违反学校招标规定行为的。
(二)投标人要求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如有以下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4.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5.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文件履约而退标的;
6.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7.其他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烟台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烟大校字〔2004〕4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资产 招标 采购 细则 通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