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政府采购资格审查和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和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代表,一是指学校各部门审核并推荐,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人员;二是参与该项目开标和资格审查的人员。
第三条 项目使用部门自行推荐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中心配合项目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采购管理。
第二章 采购人代表的条件
第四条 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代表烟台大学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的选取与使用
第五条 项目使用部门须严谨推荐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须依法合规履行工作职责。
(一)由项目使用部门通过自己内部一定公开方式并结合项目的实际特点,合理推荐采购人代表,可以是本部门人员或邀请校外的专业技术人员。采购人代表需熟悉项目情况并掌握项目专业领域知识。
(二)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与社会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的24小时内将项目授权委托书和廉洁承诺书(须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送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中心报备。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时,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配合监督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进入开标室、资格审查室,在开标前应将通信工具入柜后进入评标室等候评标。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条 在进口产品采购中,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一条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审前简要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但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当评审专家主动询问时,采购人代表不能应邀介绍自己的倾向或有可能起误导作用的感受、说明等,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第十二条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人代表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采购人代表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采购人代表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对资格审查情况和评标情况应予以保密并分别签署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以及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独立打分,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评委正常打分,更不得出现打分畸高畸低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学校需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费用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但不得向采购人代表支付任何劳务报酬。专家劳酬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有监督评审专家的责任,若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和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不遵守评审纪律,影响采购结果的,代理机构可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并视情节严重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